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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区域法治建设中的职能重构

引用
政府主导法治建设,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和模式,区域法治建设同样不能摆脱这一模式.在承认政府对区域法治建设重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政府功能的局限性.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建设将政府置于一种两难境地,与新公共治理理念相悖,容易导致“国家法制主义”现象的出现,忽视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重构政府在区域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要求政府的法治化定位,实施任何行为都应当有法可依.政府还应培育社会组织,有效反映公众意见,并且意识到政府自身及国家制定法的局限,注重发挥其他社会主体和社会规范的作用.

政府职能、区域法治、政府主导型、多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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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陈俊教授主持的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15JZD006;陈光主持的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区域治理多元规范结构之优化研究”14YJC820004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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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1003-8353

37-106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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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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