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导型立法观的确立与作用——基于人权保护和公权力的限制
在当下中国转型时期,司法中对于“良法”的追求,实际上是在探寻如何完善立法的问题.形式主导型立法与功能主导型立法,两者在思想渊源、立法形式、认识论与价值论以及对后期法学影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受时代的影响,现代国家立法正发生着实用主义转型,基于人权保护和制约公权的需要,逐步从侧重完善法律形式转向兼顾法的适用功能,从单纯注重立法的形式规范性特征向注重立法的实质正义与社会需求转变.这种实用主义的立法思潮对中国的法治转型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立法对人权的保护、对民间法入法的重视以及立法方法论自身的发展.
立法观、形式、功能、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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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7-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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