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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反思——兼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

引用
从《农民专业合作法》人格独立性角度,通过文献梳理、实践判断和逻辑分析方法,本文形成以下结论:在“两分法”体系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营利性法人的特征;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结构安排的核心是明确界定成员与合作社之间财产权利的边界;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当以保护成员的最终控制权为目标,完善赋权机制,并保护成员退社自由的权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特别扶持符合法理,法律不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但不排除政府可以对合作社的税收豁免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给予反垄断豁免权的同时,须对联合社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倾向持谨慎态度.

法人类别、合作社、财产制度、治理结构、反垄断豁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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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1.42(中国农业经济)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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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1003-8353

37-106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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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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