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的竞争法边界——以欧盟2015年华为诉中兴案为视角
知识产权制度与竞争法律制度有着相同的终极目标,但却有着近乎完全背离的实现路径.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自由竞争”之间寻求最大的平衡,在激励创新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增进消费者福利,成为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禁令救济权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享有的保持专利独占性的重要权利,但由于标准必要专利进一步强化专利权的固有垄断性,专利权人获得更大的市场力量,禁令会给市场竞争带来更加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对禁令救济权进行竞争法规制,特别是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格外关注其行为的竞争合法性.2015年欧盟法院就历时两年之久的华为与中兴专利纠纷案中涉及的一些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竞争法问题作出初步裁决,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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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韩自贸区先行示范区竞争中立制度研究”15DFXJ01;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规则研究”J15WE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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