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低碳化的法律规制——一个组织法的视角
在气候变化的治理中,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碳排放的过程,离开了行政主体本身的低碳化,低碳社会不可能建成.因此极有必要基于低碳化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碳排放活动加以规制.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促进行政主体的低碳化应当从机构要素、人员要素和物质保障要素三个层面加以规制,使其内部诸要素上的能源消耗及碳排放符合节能减排的低碳标准.
行政主体、低碳规制、机构要素、人员要素、物质保障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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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12(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1AFX1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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