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通报行为的实践样态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通报行为是我国当下服务行政模式和“柔性行政方式”中较为常用的手段,包括权力性通报、事实性通报、形式性通报、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情况通报等多种样态.对通报行为既要在实体上施以内容、范围、功能、效力、跟踪反馈等方面规常,也要在程序上设置前置、合议、批准、时限、形式、抄送等制度限制.为提升行政通报行为的制度理性和实践效果,应依法赋予更多监督机关包括“移送权”在内的“刚性权力”,更好地发挥社会通报的积极效能,程序上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与制度.
行政通报、样态、实体、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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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12(中国法律)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3BFXJ02及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委托项目:“国家土地督察通报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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