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参与权在我国的证成
行政参与权在我国的证成就是证明行政参与权在我国存在的正义性、合法性与实效性.这恰好对应权利存在的三个维度: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同时又对应两个层面的权利:应然层面的权利和实然层面的权利.因此,在我国证成行政参与权的逻辑进路是:其一,通过规范分析证成应有维度的行政参与权;其二,通过实证分析证成法定维度和实有维度的行政参与权.行政参与权在我国主要还是应然层面的权利,实然上,我国还应完善确立行政参与权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行政实践中公众行政参与权的享有.
行政参与权、正义性、合法性、实效性、证成
35
D922.1(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参与权及政府保障义务研究”13BFX050的阶段性成果.
2014-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9-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