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利用中的经济利益与尊严利益辨析
在私权自治的权利时代,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通过对自己人格利益的利用实现自己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这种利用有时也挑战了人格的尊严.权利主体在利用人格中的经济利益时,不应该把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经济利益类同于财产权,无论是自己利用还是授权他人利用,都以不毁损人格中的尊严利益为前提.无论是人格中的经济利益还是尊严利益,都不能继承转移.
人格利用、经济利益、尊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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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7(中国法律)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资助项目“企业商号法律保护机制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3BFXJ08、2012年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商号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2F10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山东政法学院“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成果.
2014-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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