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12.06.033
司法会计视角下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公司财务状况,股东财务知情权客体是具有财务、会计审计属性的“会计法律事实”,而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凭证资料等仅仅是会计法律事实的书面形式载体之一,仅以查阅手段是不能满足股东实现财务知情权的.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现行制度在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知情成本方面负外部性显著,帕累托改进的路径是区分不同的知情客体,建立财务知情权救济的层次结构,实行简单事实可以分散知情,综合事实需委托司法会计鉴定集中代理知情的新路径.
司法会计、股东财务知情权、法经济学、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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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法学各部门)
此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SFB1006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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