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353.2010.08.034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造与功能

引用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在审查方式和制度功能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已出现了"合一化倾向";欧洲国家在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普通法院的法官,而是另外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原因在于,欧洲和美国在司法观念上和法官制度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论采取何种类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官只有觉悟到自身的捍卫宪法、拥护人权的使命,独立正确地进行价值判断,才有可能赢得国民的信赖.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性.

违宪审查、司法观念、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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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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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1003-8353

37-106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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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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