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9.07.031
预约合同的法理及其应用
在交易中,缔约当事人在直接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来保障预约债权人嗣后订立本合同的权利,其价值在于合理分配缔约风险、降低缔约成本.我国在修改合同法时,有必要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预约、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
D923.6(中国法律)
200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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