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9.06.040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实则为电子证据可否采用的问题,也即电子证据有无"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证据地位"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或明确将其划归某一类证据的情况下,宜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主张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修改为"音像、电子资料".
电子证据、证据地位、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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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9-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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