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353.2007.04.035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张迎秀
山东政法学院;
引用
婚姻法应当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既排斥了损害赔偿的本质,又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衔接上出现了间隙,不能达到该条款的设计目的.夫妻间的侵权问题不能完全交由道德调整,婚内损害赔偿不一定必然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符合世界性的否认"婚姻侵权豁免原则"潮流.

婚姻法、婚内损害赔偿、侵权

28

D913.9(法学各部门)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6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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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北大核心CSSCI

1003-8353

37-1062/C

28

20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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