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7.01.004
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
各国反垄断执法的组织可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各有利弊.出于我国现实条件和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考虑,我国反垄断执法更适合采取行政模式,在反垄断行政执法上也应首先考虑单一执法机构的一元模式.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能否保证其独立性和相对于其他政府经济决策机构的地位,是决定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效率和最终效果的重要因素.
反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司法模式、行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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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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