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6.01.041
行政给付的性质界说
传统行政法理论将行政给付的性质界定为两点:授益行政行为和经济行政行为.这种界定不仅使行政给付的外延变得极其狭窄,而且克减了给付受益人的权利和行政主体的给付义务.随着人们需求层次的不断提升,行政给付的权利基础已由生存权转变为受益权,而受益权的满足已不仅限于经济内容,行政给付也就具有了综合的法律属性:它是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活动,是国家、政府义务与公民权利的集合体.
行政法、行政给付、综合性行政活动、国家与政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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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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