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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353.2004.06.037

论分别共有中应有部分之处分

引用
分别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对所有权之处分,它仅指法律处分,不包括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包括分出、转让、抛弃及负担设定.应有部分进行的"量"之分割,其性质与所有权无异;应有部分之赠与,应有优先购买权;抛弃中被抛弃的应有部分之权力的归属,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在负担设定中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负担设定后,能否再行设定同类或不同类的负担,是一个重要问题.

分别共有、应有部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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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0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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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1003-8353

37-1062/C

25

20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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