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4.05.032
还犯罪既遂以本来面目--对犯罪既遂标准通说的质疑
以"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处于通说地位.然而通说不仅不符合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而且依据的理论前提错误,在理论上和实际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应予坚决摒弃.应当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确立既遂的标准,即以"犯罪目的实现"为根本标准,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判断依据.
犯罪、犯罪既遂、犯罪形态、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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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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