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717.2021.04.10
国家特殊公职人员: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时代界定与法治意蕴
关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公务员说、公务雇员说、专业人员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说、劳动者说及特殊劳动者说等等,都无法从整体上让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获得符合法理的规范阐释.高校教师自身的公务要素使其同《监察法》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相契合;同时,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中的劳动要素,以及高校教师的专业性特质,决定了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被界定为"国家特殊公职人员".这一身份定位,一方面要求明确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推动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规范化,并实现高校教师人事争议的有限行政可诉性;另一方面,要求确保高校教师的教学自由与研究自由,并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形成完善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高校教师;国家特殊公职人员;公务要素;劳动要素;专业性
G647(高等教育)
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研究"20YJC880058
2021-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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