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559.2017.10.019
新加坡 XZ银行信用证拒付案分析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原产地证上的FOB价与发票显示的CIF价相等,开证行以此为不符点,拒付了受益人信用证项下款项.受益人不服并上诉,江苏高院根据UCP600第14条d款推定CIF和FOB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判决不符点不成立.论文从三个方面论质疑了江苏高院的结论,并结合本案对受益人、交单行和开证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XZ银行、信用证拒付、案例分析
F83;F74
2017-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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