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5559.2011.07.021

由一则案例探讨外贸运单中收货人一栏的写法

引用
@@ 一、案情介绍@@ 2007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巴西客商成交一笔业务,总价值为66348美元.D/P(付款交单)托收,空运至巴西桑托斯.2008年1月我方空运发货,并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代收货款.一个月后,银行通知,买方拒付,货款无法收进.我国出口公司向客商连催数次,让其迅速付款,对方置之不理.后我出口公司又委托中国银行驻巴西分行代为查询.获悉,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为是记名的航空运单,即在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的是该巴西客商的名称.因此,该客商直接取得运单将货物提走并已售出.但该客商却失信,拒不付款.

案例、外贸、收货人、中国银行、巴西、航空运单、公司、付款交单、出口、委托、货物到达、代收货款、分行、目的地、托收、名称、美元、买方、拒付、接取

F74;U67

2011-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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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

1003-5559

42-1113/F

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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