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559.2011.01.018
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的权益保障初探
@@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需要和交易的特殊性,大量的特殊性质的信用证得到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可称得上是其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对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让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第一受益人、银行、特殊性质、国际贸易实务、第二受益人、当事人、UCP600、授权、交易
F83;F11
201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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