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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559.2010.12.018

从UCP600条款看开证行权责的变化

引用
@@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开证行的客户),交易的天平往往偏向申请人一方.在实务中表现为开证行总是千方百计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拒付信用证下的单据,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通过拒付帮助申请人拖延付款时间,甚至达到货物降价的最终目的.

UCP600、条款、开证行、申请人、信用证业务、受益人、特殊关系、拒付、交易、公平合理、付款责任、第三方、当事人、资信、维护、天平、时间、利益、理论、客户

D99;D92

浙江省教育厅课题Y200907946

2011-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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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

1003-5559

42-1113/F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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