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5559.2009.05.019
一单无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案例分析
@@ 一、案情简介
1999年5月某日,国内某出口企业A公司向美洲某国B公司出售一批价值约30万美元的机电产品,付款条件:30%货款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T/T预收,70%则通过B公司在通过该国代收行用即期D/P方式支付,货物到达目的港口为B公司所在内陆城市.
记名提单、放货、公司、内陆城市、机电产品、货物到达、合同签订、出口企业、代收行、支付、条件、美洲、美元、价值、货款、港口、付款、出售、案情
U69;DF4
200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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