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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559.2006.05.010

由一则案例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国内应用

引用
@@ 2004年 3月,我国广东省的 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 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 INCOTERMS 2000> 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 12,000,000MT,在 12到 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 "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

案例、国际贸易术语、国内、卖方、买方、跟单信用证、销售合同、上海、空白背书、结算方式、交货条件、钢铁样品、总重量、装运港、土耳其、目的港、广东省、装船、中国、银行

F7(贸易经济)

200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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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

1003-5559

42-1113/F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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