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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559.2006.04.010

援引欺诈例外原则拒付的法定时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富通案判决评论

引用
@@ 一、案情摘要 2001年 2月 5日,香港盟光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盟光公司)和满洲里市天苑贸易有限公司(天苑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份编号为 TY-00-003LADT的定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卖方盟光公司向买方天苑公司出售 780公吨俄罗斯产低密度聚乙烯(LDPE),730美元/公吨 DAF满洲里,总价值 569,400.00美元;包装为 25公斤编织袋;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装运时间2001年3月10日前,从俄罗斯任意城市到中国满洲里.

欺诈例外原则、拒付、法定时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满洲里市、不可撤销信用证、俄罗斯、低密度聚乙烯、美元、合同约定、编织袋、装运、中国、责任、香港、签订、贸易、卖方

F7(贸易经济)

200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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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

1003-5559

42-1113/F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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