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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559.2005.08.014

由一则案例谈不可抗力风险防范

引用
@@ 一、案情简介 2000年4月5日,中国某公司(简称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某化工原料进出口公司(简称新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新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5,000公吨印尼产的甲醇.合同单价为CFR中国青岛港130美元/吨,装运期为2000年5月.装运港为印尼的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青岛港,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同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中英文对照的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大致相同,只是第一份合同就不可抗力作出了详细规定,而第二份合同只是在个别条款中简单提到了不可抗力的问题.

案例、不可抗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国、青岛港、中英文对照、装运港、支付方式、印尼、签订、化工原料、合同内容、合同单价、不可撤销、信用证、新加坡、目的港、进出口、当事人、条款

F7(贸易经济)

200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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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

1003-5559

42-1113/F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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