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5559.2005.08.013

浅析国内申请人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目的

引用
@@ 近日,笔者接到上海M有限公司(被代理人)同行的一个咨询电话,他们公司委托安徽省A公司(申请人)代理进口一批建材,代理进口合同中规定由A公司开出信用证,未规定即期、远期或假远期,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中规定开立即期议付信用证,A公司实际开出的是假远期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即期收汇毫无影响,受益人也接受,但他们认为,申请人和开证行实际上并没有按<UCP500>规定的即期议付信用证要求付款,而是由议付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的,因此,A公司不应要求他们即期支付全额货款,而且应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所有相关好处让给他们.这样的观点真让笔者无法作答.那么,无论自营进口业务,还是代理进口业务,申请人是如何开展假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呢?其目的何在呢?

国内、申请人、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业务、被代理人、信用证业务、咨询电话、合同、付款、议付行、开证行、安徽省、上海、全额、建材、货款

F7(贸易经济)

200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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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

1003-5559

42-1113/F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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