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8031-B.2012.08.02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依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止乱占耕地的精神,1997修订的《刑法》将非法占用耕地入罪,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作了修改,将犯罪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展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罪名也相应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扩大了《刑法》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保护范围与力度,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越来越多,新情况也不断的出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仍然存在立法缺陷,本文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诸多适用方面的问题加以梳理、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与惩处此类犯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司法适用
D92;G4
2012-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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