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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公开:误区、澄清与展望

引用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定的改革方向,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存在认识误区,结合我国司法公开的改革进程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发展沿革,可知厘清“司法公开”与“司法信息公开”之基础在于“行为与信息的差异”、“个案与普遍的区别”、“对司法公开的公开”.当然,理论争议很难延缓践行步伐,因而在进一步打磨司法信息公开基本理论、检视司法信息公开实践样态的同时,首先需要正确处理司法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管理之间的关系.

司法信息公开、司法公开、隐私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管理

DF8(司法制度)

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司法信息公开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3C85.

2015-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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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学术

1008-1569

35-1197/C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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