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追踪网络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引用
搜索引擎服务技术已使信息网络成为汇集人类知识的集散地.但搜索引擎服务技术在便利大众、活跃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也产生了假冒商品充斥网络市场的负面效应.于是,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作为被告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网络时代下,假冒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真的要承担这份法律责任吗?基于此,分别从搜索引擎提供商、社会消费者和广告主三者维度进行考察,以追踪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寻找法律的应然状态.我们的研究认为:网络作为一个服务平台,只是交易的中介,不应被苛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无过错搜索引擎服务商及比较性广告主不应构成商标侵权之主体;除欺诈性广告主外,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商标侵权责任.即便如此,构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人权利救济之途径,应该从搜索引擎提供商制度监管、社会消费者责任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予以规制.

网络商标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消费者责任制度

D913;D913.99(法学各部门)

2014-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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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学术

1008-1569

35-1197/C

2014,(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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