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自出台之后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争议,因此,对域外法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学习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德国环境法在立法水平、体系建设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而1990年的《环境责任法》中设立了特殊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辅以责任保险制度、受害人咨询请求权制度等相关制度,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环境责任体系.其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定较我国立法而言更加完善合理,值得借鉴.
环境侵权、环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
DF468.3(经济法、财政法)
201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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