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作为民事立法的方法论选择
利益衡量是民事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开放性特征是其完善发展的源泉所在.本文从利益衡量的概念重构入手,指出利益衡量兼具立法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的双重性质,在立法领域有广泛的作用空间,应将其拓展至立法方法论领域.为避免纯粹的主观因素影响法律判断妥当性的形成,作为立法方法的利益衡量应构建由“利益位阶”标准、“成本—收益”经济分析标准、社会伦理因素为内容的主观价值判断和客观判断相结合的标准框架,并通过确认现有利益、宣告自主权利、对权利设立限制、设置抗辩权等方式得以实现.
利益衡量、法律解释、立法方法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