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511X .2022.03.010

论我国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损害救济的国家责任

引用
我国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私人责任(疫苗产品责任、预防接种医疗损害责任)和国家责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国家补偿责任)的错配问题,不利于对受种者特别牺牲的救济和接种损害的预防,更不利于预防接种实施.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法律属性是具体行政行为,兼有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的性质,其损害填补责任不是私人之间的普通侵权责任,应当建立以国家责任理论为中心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基于个人对强制接种的不可选择性,国家赔偿责任应属无过错责任,其因果关系认定应遵循"不能排除"规则.疫苗产品责任和预防接种医疗损害责任的追究有利于接种损害的预防,因此,应当赋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追偿权.这样即可建立兼具"充分救济、安全监督"双重功能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损害救济制度体系.

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行为、损害救济、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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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R186;R-05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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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1-511X

32-1517/C

24

20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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