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1X .2019.04.013
司法机关应对政府生态责任追究的职能解析与优化
我们应当从监督或追究的主体、对象、内容(事由)和方式等方面辨析与诠释司法机关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职能定位.在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体系建设中,司法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和多重层面的独到价值.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监督和追究政府生态责任面临观念、制度和能力等多方现实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司法技能的更高要求、生态环境司法权力的不当受限和生态公民社会发育的相对不足.优化司法机关追究政府生态责任职能应坚持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司法能动、最后防线、合作追责、生态优先原则,要以完善教育强化监督与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司法观念,以深化改革创新监督与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司法制度,以健全保障提升监督与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司法能力.
司法机关、政府生态责任、职能定位、现实难题、优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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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研究"13BZZ04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项目"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17ZTA008
2019-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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