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生命伦理对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品格与形态形成的根基性意义?
树立和形成当代中国公民的道德品格与形态,需要建立适当的宪政原则,要“依法治国”。从儒家生命伦理出发,适宜的宪政原则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而是个人的基本美德及其培养的原则,诸如仁、义、礼、智、信、孝、和等等。这将意味着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则内容:后备权利;差等责任;公平待遇;社会宽容;伦理设防;教育优先。首先,这些美德及其原则乃是几千年来中国文化的主流及其优秀成分的概括和重构;其次,中国历史中的其他文化传统都可以利用这些美德原则;第三,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找到真正的价值中立原则来建构自己的宪政。面对虚无主义的挑战,我们的事业不但需要对付消极虚无主义,也要对付积极虚无主义。
儒家、美德、宪政原则、生命伦理、公民道德
B82-0(伦理学(道德哲学))
南京2015年国际生命伦理学高峰会议暨全国第二届老龄生命伦理学与老龄科学论坛论文。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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