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之程序保障功能及其体系初构
依据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程序保障”功能是基本权利“客观法”功能重要的一环,对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拘束力。国家负有制定适当的机构与程序来落实基本权利保障之义务。从其效力看,程序保障功能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并非赋予公民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是课予国家制定程序的“客观”义务。在我国,宪法第33条人权概括性条款、第5条的依法治国条款等蕴涵了“程序保障”思想。但是明文的“程序保障”条款依然缺失,“程序保障”功能未获得重视和确定,因此,可以通过宪法修改、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增加基本权利的程序条款;通过加大程序保障功能之理论研究,尽快启动宪法解释、宪法诉讼对程序保障功能予以承认。
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客观价值秩序、程序基本权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4-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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