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4.04.0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保护义务、公法责任、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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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72
202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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