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4.04.009
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
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数据排他性、共享性和流通性的误解,难以符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数据财产权的构建应以数据权益归属的清晰划分为前提,以数据类型和客观风险为依据,以层次化的规则设计为主要手段,构建权属清晰的数据权利体系.
个人数据、数据财产、数据产权、匿名数据、假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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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78
202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