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9525/j.issn1008-407x.2023.04.011

论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引用
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就其法律保护问题,国内外主要存在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观点.衍生数据具备财产属性,属于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权益.若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行为规制模式对其提供保护,无法对衍生数据的利用和权利限制进行全面的制度安排,亦无法有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相比之下,赋权模式是激励数据生产和投资的重要保障.基于衍生数据的形成机理及对其进行保护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将其置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下具有正当性.根据人类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将衍生数据区分为有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和无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前者用著作权保护模式,后者用邻接权保护模式.数据赋权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创设一项数据处理者权,用以保护衍生数据生产者运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技术所产出的数据产品.为了平衡多方利益,还应当通过增设合理使用情形、设定期限等方式,对数据处理者权加以适当限制.

衍生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邻接权、数据处理者

44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

2023-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4-101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21-1383/C

44

2023,44(4)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