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3.02.011
论《民法典》第1064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确定
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影响共同债务认定和举证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历史考察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发现其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不断变化,其本质是对婚姻共同体的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共同体程度降低,夫妻财产关系趋向多元化.以绝对分别财产制为基点求得的日常家事范围是所有夫妻财产制的最大公约数.由于绝对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共同体程度最低,因此日常家事范围应界定为"数额不大".但其并非微乎其微,而应结合夫妻年收入和年支出认定.由夫妻双方对此举证,怠于举证的做不利推定.多个债务的,该"数额不大"指举债总额;医疗费用应根据消费主体区别认定;消费贷款一律不属于日常家事.
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分别财产制、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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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19MFXH007
2023-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