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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25/j.issn1008-407x.2023.02.010

权益披露规则违法行为之民事责任构建

引用
我国权益披露规则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尚处缺位状态,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下法定责任的一种,未来应从主体资格的确认、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3方面予以构建.对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采"同时交易者"判断标准,从特定主体开始实施权益披露规则违法行为时起算,行为实施后经合理的市场吸收之后方才终止.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可预见性原则为核心,原告须证明其所受损失是被告在实施权益披露规则违法行为时可预见的,且处于行为导致的影响范围内.损害赔偿属填补性而非惩罚性赔偿,须运用修正后的实际损失法计算具体损害赔偿额,以确定证券的真实价值,并将赔偿范围限缩于被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权益披露、同时交易、可预见性、损害赔偿

44

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FFXB056

2023-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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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21-13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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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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