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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4.012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定位省思

引用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定位,法律定位的模糊直接影响到后续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综合学界的观点,以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发现学界对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认知有差异,存在"正负外部性补偿"说与"正外部性补偿"说两类观点.对相关论述进行分析后认为,以个别责任和事后救济为基础的私法机制并未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且两类外部性补偿的制度目的和规制对象高度重合,为避免徒增立法成本,应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予以统一.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既应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补偿,也应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补偿.通过"利用者补偿"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公共利益,以期实现对多元利益不平衡的二次分配和对生态保护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的深化.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外部性补偿、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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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209

2022-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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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21-13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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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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