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4.010
论我国职务发明纠纷解决方案的完善——基于设立职务发明委员会的视角
我国在职务发明纠纷解决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司法救济程序虽可以解决法律争议,但其强对抗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维系,发明人一旦发起诉讼,很可能会失去工作;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的是劳动争议,并不具有处理技术类纠纷的能力.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于域外,为此,德国、法国以及北欧诸国设立了专门解决此类纠纷的职务发明委员会.参考比较法的经验,我国也应当引入职务发明委员会的救济程序,这一程序既可以应对司法救济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不足,也有助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考虑到我国《职务发明条例》正在起草之中,立法者可以借此机会在其中设立职务发明委员会运行的具体规则.
职务发明委员会、纠纷解决、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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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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