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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4.008

《电子商务法》中竞争条款设置的正当性及其制度优化

引用
《电子商务法》中的竞争条款旨在为规制电子商务领域具有常发性和典型性的竞争失范行为提供规则指引,但相关制度设计能否有效衔接传统竞争法的规则体系则面临学界质疑.对此,应当从外生的制度价值与内生的法理基础两个层面进行思考:从现有的制度安排来看,不论是"补充规制"还是"独立规制",《电子商务法》中的竞争条款均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相关规则本身并不存在破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则体系的风险;从内生的法理基础来看,《电子商务法》是"问题导向式"立法的产物,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法际整合的外部特征以及实用主义的内部属性,因此相关竞争条款对传统竞争法体系的"规则入侵"亦在所难免.虽然现行《电子商务法》中竞争条款的设置具有前述正当化事由,但是第22条、第35条等竞争规则本身仍然存在不周延、不完备等缺陷,故仍须依靠今后的立法技术从自身规则、相邻规则以及配套规则3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电子商务法、竞争条款、领域法学、相对优势地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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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A025

2022-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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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21-13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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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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