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2.011
金融司法的金融监管功能及其权力界限
司法裁判对金融交易行为的引导实际上发挥着金融监管的作用.对比行政监管的主动灵活性,金融司法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制较为谦抑被动.金融司法以个案或群案的裁判为基础,构建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金融司法裁判过程中表现出的监管功能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特点,其与行政监管既有差异又有互补.强化穿透式司法审查的功用,以理性、审慎干预金融市场原则为出发点,有利于厘清司法权的监管边界.借助交易文本标准化、"转介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技术,有助于搭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金融监管应在肯定司法优先效力的框架下,逐步构建金融风险监管的协同机制,形成新发展阶段稳定的金融监管格局.
金融司法、金融监管、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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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自选课题CLS2019D42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