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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1.012

论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引用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并没有完整建构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该制度的建构需要解决"公众是谁""如何参与""产生何种效力"3大核心问题.解答"公众是谁",应当依环境利益相关和在场原则确认参与人.对相关环境事务享有环境利益但不享有经济利益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在场自愿参与是公众参与权的体现.解决"如何参与"的关键不在公众而在政府.公众参与以公众参与平台为基础,以政府提供决策相关信息为条件.为保障公众参与,政府有建设参与平台和提供决策信息等义务.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基础是公众环境利益管理权,因而对"产生何种效力"的确认应当有权利本位思想.行政权力的主导作用和公众权利的主体作用,才能共同保障公众科学民主地形成环境决策内容.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在场、政府义务、环境利益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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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73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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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21-13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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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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