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1.010
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的展开是以真实性审查为核心的,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发挥了对真实性的间接保障功能,但尚未真正实现其直接的维护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功能.对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应当从"合规范性"和"合正当性"两个层次依次展开,前者与真实性审查规则的耦合构成其对真实性间接保障功能的基础;后者是对侦查措施正当性的审查,是证据能力的消极和否定要素.我国当前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对强制侦查措施的规制不足,限制了"合正当性"的审查功能,无法适应现代信息网络社会隐私权保障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予以完善.
电子数据、合法性、程序正义、隐私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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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人权研究会部级一般课题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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