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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25/j.issn1008-407x.2020.05.013

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及其刑事责任规范

引用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从刑事法律上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予以规制成为了一项重大的议题.虽然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但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当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尝试来看,智能机器人必将被作为社会调整的对象之一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下.在刑事法律范畴下,智能机器人从应然和实然层面具有与自然人相当的意志自由,从责任的本质和对象来看,其已具备刑事法律人格,并应将被作为第三类行为主体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结合智能机器人的罪责形态分析,一些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理论与相关规定,如间接犯罪、工具理论等予以应对,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自发性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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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基础理论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202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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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21-13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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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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