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0.05.012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预防性刑法立法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前,我国预防性刑法立法已经出现,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也呼之欲出.只不过网络时代形成的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体犯罪时会产生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规范.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立法总体上具有正当性,也将成为今后的立法趋势.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将侵害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的犯罪、滥用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实施的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人工智能体、预防性刑法、刑法规范供给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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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人工智能体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KYCX18_2442
202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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