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5/j.issn1008-407x.2020.04.014
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关系到土壤污染后续的责任追究和治理责任的落实.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45条引入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但将其认定程序授权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鉴于该法对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借助损害担责原则和共同负担原则对土壤治理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进行证成.结合行政秩序法上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梳理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美国、德国等国的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经验,从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构成、土壤治理责任的归责原则、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界限以及多数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选定规则等维度,提出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框架结构.
土壤治理、责任主体、行为责任、状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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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社会法律责任理论发展研究";司法部 2019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邻避冲突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2-120